【原创】中证协出手!事关程序化交易!明确禁止交易行为和高频交易标准
记者从业内获悉,为配合落实《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中证协组织起草了《程序化交易委托协议(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于近日征求券商意见。
《示范文本》正文共六章25条,主要包括释义、程序化交易报告、交易行为、高频交易管理、违约责任、附则等内容,对证券公司和程序化交易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范围作出约定,包括程序化交易的报告要求、客户进行程序化交易的管理要求、违约责任等。
开展程序化交易需向券商报告
《示范文本》中对程序化交易投资者的报告时间、报告信息、重大变更以及证券公司的保密责任进行了约定。其中,投资者首次开展程序化交易前,应当向券商报告,在券商对其提交的信息进行充分核查并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程序化交易。
具体来看,投资者应报告的信息包括:账户基本信息,包括投资者名称、证券账户代码、指定交易的会员/托管会员机构、产品管理人等;账户资金信息,包括账户的资金规模及来源,杠杆资金规模及来源、杠杆率等;交易信息,包括交易策略类型及主要内容、交易指令执行方式、最高申报速率、单日最高申报笔数等;交易软件信息,包括软件名称及版本号、开发主体等;其他信息,包括甲方(投资者)联络人及联系方式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信息。
投资者报告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后下一个自然月的第五个交易日之前向券商进行变更报告。投资者为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者时,如账户资金规模、杠杆资金来源、杠杆资金规模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在下一个季度的第五个交易日之前向乙方进行变更报告。
此外,券商有权对投资者的程序化交易行为进行监测识别,对投资者的程序化交易报告信息进行充分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投资者身份进行穿透核查,对账户资金信息、账户交易信息和交易软件信息进行核查。
明确禁止交易行为
《示范文本》中明确了客户的禁止交易行为,以及证券公司按照监管规定有权对程序化交易客户的交易行为实施有效管理,对高频交易实施差异化、从严管理。
具体来看,投资者存在下列行为的,券商有权采取拒绝投资者程序化交易委托、撤销相关申报等措施,并向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是投资者拒不履行或者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报告及变更报告义务;二是投资者拒绝配合券商就程序化交易开展尽职调查,或者拒绝接受券商的核查和检查;三是投资者用于程序化交易的技术系统发生重大技术故障或者程序化交易委托出现重大异常;四是投资者程序化交易可能影响交易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五是投资者实际用于程序化交易的技术系统与券商验证测试、风险评估的系统不一致;六是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明确高频交易标准
《示范文本》给出了高频交易的定义,即投资者交易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高频交易:
一是单个账户在单个证券交易所每秒申报、撤单的最高笔数达到300笔以上;二是单个账户在单个证券交易所每日申报、撤单的最高笔数达到20000笔以上;三是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投资者存在高频交易情形的,除前述规定应报告的账户基本信息、资金信息、交易信息等信息外,还应向券商报告高频交易系统的服务器所在地、测试报告、发生故障时的应急方案,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信息。
投资者进行高频交易可能出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的,券商有权采取拒绝委托、撤销相关申报、暂停提供服务或终止与投资者的委托代理关系等措施,并向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规定违约责任和后果
《示范文本》还明确了证券公司和程序化交易客户任何一方违反协议而给对方所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出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形,或因出现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异常事故,或因本协议生效后新颁布、实施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或政策等因素,导致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本协议的,其相应责任应予免除。
需要注意的是,《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券商为经纪客户提供程序化交易服务可结合具体情况,参考示范文本订立协议。协议当事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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