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化交易委托将有新要求,券商有权拒绝高频交易中的异常交易行为
程序化交易委托将有新要求。
7月9日,澎湃新闻获悉,为规范程序化交易委托协议的订立,中证协日前起草制定了《程序化交易委托协议(示范文本)》(简称“《示范文本》”),并于近日征求券商意见。
据了解,《示范文本》正文共六章25条,主要包括释义、程序化交易报告、交易行为、高频交易管理、违约责任、附则等内容,对证券公司和程序化交易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范围作出约定。
值得关注的是,《示范文本》拟扩大券商处置权限。例如,投资者进行高频交易可能出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的,券商有权采取拒绝委托、撤销相关申报、暂停提供服务或终止与投资者的委托代理关系等措施,并向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不过,中证协在文件中强调,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证券公司为经纪客户提供程序化交易服务可结合具体情况,参考示范文本订立协议。也提醒券商,凡是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明确要求协议约定的事项,无论示范文本是否作出要求,均应在协议中订明。
开展程序化交易需向券商报告
具体来看,示范文本就程序化交易的报告要求、客户进行程序化交易的管理要求、违约责任等三方面的作出约定。
就程序化交易的报告要求方面,《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简称《管理规定》)中要求程序化交易投资者对相关信息进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报告。基于此,《示范文本》中对程序化交易投资者的报告时间、报告信息、重大变更以及证券公司的保密责任进行了约定。
根据《示范文本》,报告信息包括账户基本信息、账户资金信息、交易信息、交易软件信息等。其中交易信息包括交易策略类型及主要内容、交易指令执行方式、最高申报速率、单日最高申报笔数等。
《示范文本》规定,投资者报告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后下一个自然月的第五个交易日之前向券商进行变更报告。已报告信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如账户资金规模较此前报告情况发生明显变化、杠杆资金来源发生变更或者规模较此前报告情况发生明显变化、账户最高申报速率或账户单日最高申报笔数发生变更、主要交易策略发生变更等,达到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属于重大变更。
展开全文
此外,券商有权对投资者的程序化交易行为进行监测识别,对投资者的程序化交易报告信息进行充分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投资者身份进行穿透核查,对账户资金信息、账户交易信息和交易软件信息进行核查。
对高频交易实施差异化、从严管理
就客户进行程序化交易的管理要求方面,《示范文本》中明确了客户的禁止交易行为,以及证券公司按照监管规定有权对程序化交易客户的交易行为实施有效管理,对高频交易实施差异化、从严管理。
具体来看,投资者存在下列行为的,券商有权采取拒绝投资者程序化交易委托、撤销相关申报等措施,并向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投资者拒不履行或者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报告及变更报告义务;投资者拒绝配合券商就程序化交易开展尽职调查,或者拒绝接受券商的核查和检查;投资者用于程序化交易的技术系统发生重大技术故障或者程序化交易委托出现重大异常;投资者程序化交易可能影响交易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投资者实际用于程序化交易的技术系统与券商验证测试、风险评估的系统不一致;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示范文本》给出了高频交易的定义,即投资者交易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高频交易:单个账户在单个证券交易所每秒申报、撤单的最高笔数达到300笔以上;单个账户在单个证券交易所每日申报、撤单的最高笔数达到20000笔以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投资者存在高频交易情形的,除上述规定的应报告信息外,还应向券商报告高频交易系统的服务器所在地、测试报告、发生故障时的应急方案,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信息。
投资者进行高频交易可能出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的,券商有权采取拒绝委托、撤销相关申报、暂停提供服务或终止与投资者的委托代理关系等措施,并向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造成损失应当赔偿
就违约责任方面,《示范文本》明确了证券公司和程序化交易客户任何一方违反协议而给对方所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示范文本》第五章的违约责任规定到,证券公司和程序化交易客户因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而给对方所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非违约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赔偿,协议自非违约方发出书面解约通知之日起解除。
此外,因出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形,或因出现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异常事故,或因本协议生效后新颁布、实施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或政策等因素,导致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本协议的,其相应责任应予免除。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