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减资、非货币性出资等决策的税务风险提示

Connor oKex交易所 2024-04-09 20 0

对企业减资、非货币性出资等决策的税务风险提示

新修订的公司法公布以来,笔者收到了很多关于涉税事项的客户问询。新修订的公司法在优化公司治理、促进市场活力、保护职工权益、鼓励创新及促进股权投资等方面将发挥积极作用。公司法修订引发的企业减资等重大变化,并非纯粹的法律问题或财税问题,不仅影响企业与股东利益,也给企业带来一些税收合规风险挑战。

注册资本5年缴足的税务关注要点与风险提示

新修订的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同时,将实缴出资信息作为公司强制公示事项,配套规定了催缴出资、股东失权以及出资加速到期等制度,并加大了对违反实缴出资相关法律责任的行政处罚力度。公司股东应重新审视公司的注册资本实际需求以及入资计划并作出适当调整。若发现5年内无法实缴到位的情况,应及时通过减资程序降低注册资本,以减轻公司不必要的资本压力,并防止股东权益的丧失。

企业在依法完成认缴资本减资流程的同时,也应注意相关涉税问题。通常来讲,减资的情况有减少认缴的注册资本、减少实缴的注册资本、股东退出减资和弥补亏损的减资。除弥补亏损的减资外,其他三种情况在减资过程中都应注意相应的所得税涉税事项,即使是单纯认缴制下的减资,亦需要注意如果减资导致股权比例发生变化,也会涉及股权转让所得税事项。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对于股东是企业或个人,所得税处理方式不同。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对个人股东来讲,从被投资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等其他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建议股东应综合考虑最长认缴期限、现金流情况、关联债资比、税负影响从而确定注册资本额。简而言之,减资的涉税问题存在一定的复杂性,亦有可能涉及特殊事项的税务裁定,因此要慎重采用。此外,印花税相关税务处理较为简单明确。

非货币性出资的税务关注要点与风险提示

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此项规定新增了用股权、债权出资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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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税收政策对企业股东和自然人股东使用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规定不同。从企业所得税角度,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从个人所得税角度,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层面,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若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应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税率一般为6%;若以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资,则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服务的免征增值税。因此,自然人股东以上市公司股票出资,存在免征增值税的可能。

非货币性出资的税负评估较为复杂,且根据非货币性出资的形式不同,税负也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建议企业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时,提前测算潜在税负,作为出资成本的重要考量因素。

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税务关注要点与风险提示

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是本次公司法修订的一大亮点,在推动企业运营、鼓励投资等方面将发挥积极的作用。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相当于将资本公积金转为收益或利润,即用股东投入的股本溢价部分进行利润分配。

如果公司利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后的当年的净利润为正值,那么公司可以进行利润分配;而利用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弥补亏损,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也就是说,公司虽然减少了注册资本,但是公司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并没有免除。

资本公积金并非由公司实现的利润转化而来,“无盈利不分配”是利润分配的一项普遍规则,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为公司日后分配利润创造了条件。可以预测此项变化将成为税务机关的监管重点,因此,企业应关注此项操作带来的合规风险。

随着新修订的公司法的实施,注册资本补缴、减资、非货币性出资、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等企业决策不仅触发纳税义务,也将直接影响股东利益。针对认缴巨额注册资本且出资仍未到期的企业,在思考公司法对实收资本影响的同时,也需要重点关注融资成本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涉税问题。此外,由于实施细则尚未颁布,就政策实操来看,针对特定情形,还需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实质性认定及细则规范。

来源:中国税务报;2024年01月24日;版次:07;作者:庄栩;作者系澳洲注册会计师、卓佳中国内地商务服务总监。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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